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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认证(图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行政挂靠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认证产品编辑播报

  节能产品认证的技术含量很高并受诸多条件的限制。要开展某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必须要有认证用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要选用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并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等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能够受理节能认证的只有家用电冰箱这一类产品,计划于1999年底陆续开展照明器具、风机、水泵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

  申请条件编辑播报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1—2015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申请方法编辑播报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在开展某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之前,首先会发布相应的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同时,也会适时地举办培训班,向拟提交认证申请的企业宣贯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介绍认证程序和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认证中心向企业发放《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中心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书后即可受理其节能产品认证的申请。

  重要意义编辑播报

  消费者使用节能型产品,能够用尽量少的能源来维持或提高现有的生活水平。这一方面节约家庭支出,同时也为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降低大气污染做出贡献,进而提高生活质量。另外,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实物质量,在节能产品认证过程中也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检验,其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保证。从另一方面来看,节能产品的应用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环保意识和消费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资格的企业,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粘贴节能标志。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节能标志识别和选择高效节能型产品。

  查询方法编辑播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了评审。审批通过后记录认证库,具体可在中国节能在线网查询批次及数据[1]。

  法律法规编辑播报

  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定,向经过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举措,开展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能够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增加企业竞争力。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国家发改委在2005年发布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垃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对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做具体的规划,并提出:“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运用市场机制,引用户和消费购买节能型产品’’。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加强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更好地发挥认证工作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促进作用,国家认监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认联[2007]664号)同时明确提出:国家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相关方加大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保证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认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贯彻(国质检量函[2008]558号)

  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尽快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推动《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与能效标识制度的协调于配合。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2005]22号)中要求:“在消费环节要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在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中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二品”。

  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水型丛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中指出:“依据《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IT18870-2002)等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规定,以节水灌溉产品认证为突破口,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发布‘节水产品认证目录’,推广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冤善节水标准体系”。“上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水利产品认证的力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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